[INDEX]

旧実用新案法 新旧対照表 2

昭和13年6月6日施行 弁理士法中改正法律(昭和13年法律第5号)

新旧対照表について

改正後改正前
第二十六条 特許法第六条、第十条乃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乃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項第七項、第六十六条乃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乃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乃至第百五条、第百七条、第百八条、第百十条乃至第百二十八条ノ規定ハ実用新案ニ関シ之ヲ準用ス
第二十六条 特許法第六条、第十条乃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項第七項、第六十六条乃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乃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乃至第百五条、第百七条、第百八条、第百十条乃至第百二十八条ノ規定ハ実用新案ニ関シ之ヲ準用ス
第三十三条 削除
第三十三条 弁理士ニ非スシテ特許局ニ対シ実用新案ニ関シ為スヘキ事項ノ代理業ヲ営ミタル者ハ一年以下ノ懲役又ハ千円以下ノ罰金ニ処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