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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商標法 新旧対照表 3

昭和13年6月6日施行 弁理士法中改正法律(昭和13年法律第5号)

新旧対照表について

改正後改正前
第二十四条 特許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乃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乃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条乃至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乃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乃至第百五条、第百七条、第百九条乃至第百十五条ノ二、第百十七条乃至第百二十四条及第百二十八条ノ規定ハ商標ニ関シ之ヲ準用ス但シ第七十三条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七十四条乃至第七十七条ノ規定ハ商標権存続期間更新ノ登録出願ニ付之ヲ準用セス
第二十四条 特許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乃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条乃至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乃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乃至第百五条、第百七条、第百九条乃至第百十五条ノ二、第百十七条乃至第百二十四条及第百二十八条ノ規定ハ商標ニ関シ之ヲ準用ス但シ第七十三条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七十四条乃至第七十七条ノ規定ハ商標権存続期間更新ノ登録出願ニ付之ヲ準用セス
第三十八条 削除
第三十八条 弁理士ニ非スシテ特許局ニ対シ商標ニ関シ為スヘキ事項ノ代理業ヲ営ミタル者ハ一年以下ノ懲役又ハ千円以下ノ罰金ニ処ス